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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的进项发票认证后还可以作废吗?

编辑:上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04-06

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的情况下,不可以作废.

按照相关规定可得,发票作废条件如下所示:

1、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
2、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
3、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"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"、"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".

已认证的发票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,则不可以作废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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